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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_财经法规-中华会计网校

颁布时间:2009-09-03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九月三日责任编辑:阿十.软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解析.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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